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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企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1日    来源:

德政办发〔2014107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企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企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

德清县企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县政府决定实施企业创新服务券制度。为切实加强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创新服务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主要是针对本县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组合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科技中介等单位购买科技服务,或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投入后由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德清县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讨论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德清县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全县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及管理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第六条 县财政局作为创新券兑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创新券兑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发改委、县经信委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县科技三项经费、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县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章  类别、范围及政策

第八条  创新券具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成果转化券

主要用途: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购买、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科技人才带成果技术入股;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成果转化券为50万元面值券(为奖励最高额度)。

发放范围:注册在德清县的企业。

相关政策:对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后,按实际支付技术费用的20%,在成果转化券额度内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当年申领转化券最多不超过3张,1张转化券对应1个产业化项目。

(二)科技金融券

主要用途:通过与银行、保险、担保、小贷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全领域合作,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服务,对试创期、初创期、成长期、上市辅导期科技企业实现金融全链条扶持。科技金融券为无面值券。

发放范围:有融资、保险等相关需求,列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县“雏鹰计划”企业;当年获得种子资金或天使引导基金资助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科技项目资金支持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形成新的独立产品的企业;当年参加专利保险的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专利质押贷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相关政策:

1. 对当年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县“雏鹰计划”企业给予100~500万元信用授信贷款扶持。对县“雏鹰计划”企业在信贷利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2. 对当年获得种子资金或天使引导基金资助的企业,按2~3倍放大配套给予种子贷;

3. 对当年获得科技项目资金的企业,按2~5倍放大配套给予项目贷;

4. 对当年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县政府成果转化配套资金额度的2~5倍,或按成果产业化所投入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和购买科技成果(能形成独立产品)标的合同金额的0.5~2倍放大配套给予成果贷;

5. 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参加专利保险的,可享受保费奖励,最多不超过3件发明专利;对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可享受20~30%的保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

6. 对获得专利质押贷的科技企业,可享受专利评估、登记资金奖励;

7. 符合相关条件,享受新推出的金融产品政策支持。

(三)专利服务券

主要用途:用于鼓励县内企业积极创造、申请、运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托管、评议、预警等,对企业申请专利提供免费代理服务。每张专利申请券代理一件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券为无面值券。

发放范围:县域企业。

相关政策:企业在委托中介申请专利时提供代理券,可享受免费申请代理服务。

(四)科技投入券

主要用途:落实《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德委发〔201259号)(以下简称“工业36 26必须确保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享受的各类税收优惠总额的50%以上用于科技研发”和36企业奖励所得的50%以上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要求。科技投入券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发放年度到下一兑现年度),超过期限不再予以兑现。

发放范围:

1.享受工业36政策的工业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

2.享受科技政策的工业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

1)享受工业36条”、科技三项经费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政策的企业;

2)获得税收减免的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政策:企业年度实际研发和技改投入达不到当年应享受相关政策奖励和税收减免额的50%时,由财政部门将不足部分的资金,以科技投入券的形式发放给该企业,待下年度滚动达到要求时,再予以兑付相应金额。

(五)主体培育券

主要用途:用于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培育和科技研发机构建设。

发放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经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计划,且销售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2.专利示范企业培育:拟申报国家专利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

3.省级科技企业培育:拟申报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

4.科技研发机构培育:拟申报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市、县)研发中心;

5.市(县)级科技企业培育:拟申报市、县创新型试点企业、县科技型中小企业。

首期推出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其它拟申报企业培育根据条件和政策逐步拓展。

相关政策: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第一年经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达到培育条件的,兑现2.5万元,第二年兑现2.5万元,第三年申报完成兑现5万元。未达到培育条件的,当年度不兑现;提前实现申报认定的,可一次性兑现5万元。

2. 其它各类企业(中心)培育:列入创新主体培育计划(除高新技术企业外)的企业发放主体培育券,申报创建成功按政策一次性兑现。

(六)委托服务券

主要用途: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省以上项目申报(无资金),以及其它政府确定的购买服务等。委托服务券面值为1万元,企业可根据服务类别和收费情况多次申领。

发放范围:县域企业。

相关政策:纳入成果转化实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内容的,限额内全额奖励;未纳入成果转化实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内容的,限额内50%奖励。同一企业当年享受委托服务券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申领、兑现方式

第九条 创新券的申领采取集中发放和常年领取两种方式。集中发放的创新券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发放。常年领取的创新券一般由企业向县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武康镇中兴北路1088号),或所在乡镇(开发区、科技新城)申领。创新券集中兑付时间一般为次年6月底前。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各类政府奖励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印发

 

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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